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2-2953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2-29538
县财政局
2022-10-2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10-20 09:1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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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9月,县财政局与县文旅局联合出台了《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请问该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适用于列入县级以上(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县文旅行政部门命名的嵊泗县优秀民间艺人;其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民族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艰难的传承人(民间艺人)。
问:此《暂行办法》主要对哪些事项进行补贴?
答:对发放对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带徒传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保存宣传等给予补贴。
问:此《暂行办法》专项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答:列入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县文旅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列入县级奖励1000元/人。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从列入次年起,70周岁以下,县级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县级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补助。
问:此《暂行办法》专项补贴资金从何处列支?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贴所需经费在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文旅部门按年度负责发放。
问:享受此《暂行办法》专项补贴对象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
答:1.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出等活动;
2.积极开展传习培训、名师带徒传艺等活动,培养新人壮大传承队伍;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抢救性记录等记录、建档、保护和发展工作;
4.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5.积极向所在文旅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解读单位: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联系电话:0580-5087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