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2-29528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2-29528
财政
县财政局
2022-09-14
嵊财行〔2022〕28号
LSSD12—2022—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10-18 10:2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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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浙文旅非遗〔2022〕5号)精神,建立科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根据嵊泗非遗项目传承人实际培育、发展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9月14日
附件
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的保护,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促进我县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弘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委宣传部、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浙文旅非遗〔2022〕5号)精神,从2022年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优秀民间艺人调整补助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
(一)列入县级以上(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县文旅行政部门命名的嵊泗县优秀民间艺人;
(三)其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民族艺术传承、发展中有突出贡献且生活艰难的传承人(民间艺人)。
第三条 此专项补助主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带徒传艺、培训讲习、整理出版有关资料、展演展示、学术交流和保存宣传等给予补贴。
第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1. 列入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由县文旅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列入县级奖励1000元/人。
2. 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从列入次年起,70周岁以下,县级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补助;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县级每人每年给予1500元补助。
(二)嵊泗县优秀民间艺人
被评为嵊泗县优秀民间艺人的,由县文化行政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1000元/人。
第五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助所需经费在县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文旅部门按年度负责发放。
第六条 享受补助的传承人(民间艺人)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积极参加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比赛、演出等活动;
(二)积极开展传习培训、名师带徒传艺等活动,培养新人壮大传承队伍;
(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渊源、传承谱系、传统技艺、抢救性记录等记录、建档、保护和发展工作;
(四)积极采取措施,完整地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五)积极向所在文旅行政部门提出该保护项目的保护建议,及时反映保护情况。
第七条 县文旅行政部门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优秀民间艺人档案,每年对享受补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优秀民间艺人履行责任与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因非身体原因不履行义务的,或触犯刑律的,停止补助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嵊财行〔2014〕3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