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1-28347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1-28347
县政府办公室
2021-11-01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01 18:1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最低工资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目前我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也逐步提高到现行的18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6.5元。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断调整,稳步提高了我县低收入职工的工资水平,缓解了收入分配矛盾,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调整依据
(一)根据《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因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十九大提出“坚持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实现居民收入同步增长、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
(三)2021年7月28日,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8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2070元、1840元三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18元三档。要求各市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9月10日舟山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9月15日起,将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期间遵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依据和理由,我们拟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我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讨论,并征求各社会各界多方意见,提出我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建议:月工资标准从1800元增加到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从16.5元调整为20元,增长15%。
四、对职工增收的影响分析
(一)直接促进低收入职工提高工资收入。这些低收入职工基本工资一般是以最低工资作为其基本工资,因此,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等同于直接提高了其收入标准。
(二)直接影响到职工加班工资基数。加班多的单位很多是以最低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调整了最低工资也间接提升了职工的加班工资。
(三)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可以使城镇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城乡低保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收入同步提高。
(四)最低工资的传导作用会拉动全社会工资水平整体提高。
咨询人:徐江浩 咨询电话:0580-5084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