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1-28346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1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1-28346
其他
县政府办公室
2021-10-15
嵊政发〔2021〕10号
LSSD00-2021-000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1-01 17:5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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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舟政发〔2021〕15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从2021年10月16日起,将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遵照执行。
本通知发布后,《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嵊政发〔2017〕35号)同时废止。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