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1-2841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12-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1-28418
县财政局
2021-05-10
嵊财农〔2021〕13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14 11:3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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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51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11号)、《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持渔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7〕24号)、《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嵊委办发〔2021〕4号)、《关于组织申报渔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通知》(嵊集体经济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县财政局立足于我县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现状,牵头开展文件起草相关工作,在充分征求上级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嵊泗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力求使我县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有具体可行的操作依据,符合法规和上级文件的要求。
二、制定依据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持渔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7〕24号)文件中的资金使用周期,扶持对象等内容,已不适应我县当前渔农村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因此,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出台《嵊泗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文件依据和资金的使用对象,规定了资金使用周期和专项资金遵循原则,明确了各部门和各乡镇工作职责,创新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五个一”工作机制。
(二)明确了扶持重点,申报对象和补助标准。
(三)规定了申报条件、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下达和档案整理等项目管理流程。
(四)明确了资金安排方式,规定了资金监督检查机制,明确乡镇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五)建立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进度“比学赶超”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