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92200264327XK/2021-28219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1133092200264327XK/2021-28219
财政
县财政局
2021-05-10
嵊财农〔2021〕13号
LSSD12—2021—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8-17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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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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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扶持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嵊泗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财政局 嵊泗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5月10日
嵊泗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级集体经济巩固提升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51号)、《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一轮村级集体经济提升发展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舟委办发〔2021〕11号)、《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扶持渔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财农〔2017〕24号)、《中共嵊泗县委办公室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嵊委办发〔2021〕4号)、《关于组织申报渔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通知》(嵊集体经济办〔2020〕1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工作实际,为加强和规范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与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政策周期为2021-2022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民办公助”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提出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等。各有关部门(乡镇)负责项目申报、资金使用、项目落实、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六条 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实行“五个一”工作机制,即:一套申请资料申报(附件一、二、三);一幅流程图办理(附件四);一张进度表工作推进(附件五);一场实地查验项目验收;一份完成报告下拨资金。
第二章 扶持重点、申报对象和补助标准
第七条 扶持重点
扶持政策导向上体现集约、规模、高效,重点扶持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发展项目、多村联合申报“飞地抱团”发展项目。
第八条 申报对象
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对象为我县所有行政村,重点鼓励年总收入30万元以下或年经营性收入 15 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申报发展项目(以2019年农经年报数据为准);非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申报发展项目实施竞争性立项(包括“飞地抱团”发展项目)。
第九条 补助标准
(一)以奖代补补助标准。年总收入30万元以下或年经营性收入15万元以下的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单个申报发展项目的,县财政按项目投资款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联合申报“飞地抱团”发展项目的,按每个村的项目投资款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40万元。以上与市级奖补政策1:1叠加进行。
非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申报发展项目的,包括单个申报发展项目和联合申报“飞地抱团”发展项目,都要实施竞争性立项。竞争性项目需结合集体经济发展示范村建设,由乡镇、县级、市级三级联审通过后立项。补助标准为:县财政按项目投资额的2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市财政奖补比例最高按项目投资额的25%确定,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未申报项目的,通过资源、资产盘活以租赁、入股等形式提高村集体经济收入,连续3年(2020—2022年)经营性收入达到15万元,由县扶持渔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集体经济办”)推荐上报至市扶持渔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体经济办”),酌情给予市级补助奖励。
(二)贷款贴息补助标准。全县所有行政村,根据项目投资实际需要,可向银行申请贴息贷款,在市级按每个项目最高贷款额100万元给予贴息率3%补助的基础上,县里按每个项目给予贴息率3%的配套补助,贷款利息不足6%的,按实贴息。市级贴息期限截止到2022年底,县级贴息期限根据项目实施时间,可适当延后,但贴息期最长为3年,贴息期限至2023年底。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县级补助资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村必须有出资。
(二)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划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具有稳定可持续的收益。
(三)项目必须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项目必须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
项目经民主程序审议通过,由行政村向所在乡镇申报,经乡镇审核后统一向县集体经济办提出立项申请,并经审定后,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下一年度立项申报表(附件一)。各乡镇和行政村各司其职,必须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
县集体经济办根据乡镇申请材料提出初步意见,由相关成员单位联合进行总体评估,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竞争性立项项目由行政村所在乡镇统一向县集体经济办提出申请,经评估筛选后上报市集体经济办,市集体经济办遴选后下达竞争性立项通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
项目计划上报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上报县集体经济办研究同意后,可以适当调整。各乡镇根据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及时组织指导项目实施。申请贴息贷款的行政村须凭县级下达的立项通知,向经办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当年立项项目必须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各乡镇于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将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进度表(附件五)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
项目资金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补助、村集体自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村民(股东)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
各乡镇须对辖区内行政村的项目开展自验,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将自验合格的项目向县集体经济办提出验收申请。项目申请报告随附验收申请表(附件二)、自验报告、村集体出资凭证、项目收益凭证等相关材料(附件三)。县集体经济办根据乡镇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验收。
第十六条 资金下达
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县集体经济办审定后,由县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档案整理
项目单位要建立规范的项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批复、计划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合同协议书、项目建设台账、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工程造价审价报告、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财务支出凭证、项目实施总结及验收报告等,并对项目实施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列入县补助计划的项目,县财政在年度预算资金安排规模内按规定下达县级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截留、挪用。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职能作用。乡镇财政机构要就近就地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的日常性监督,协同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和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进度“比学赶超”机制,定期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开展督查通报,并将督查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作为年底渔农村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嵊泗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立项申报表
项目申报单位 | 负责人(联系人)、联系号码 | ||||
项目名称 | 申请补助类型 | ¨以奖代补 o贷款贴息 | |||
项目类型 | A单村项目 | B多村联合项目 | |||
项目投资概算及筹资方案 | 投资概算
万元 | 1、各级财政补助 | A省级: 万元 B市级: 万元 | ||
C县(区): 万元 D乡镇: 万元 | |||||
2、自筹 | E: 万元,其中贷款 万元 | ||||
项目建设方案 | 项目基本情况(地点、实施主体等)、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量 | ||||
项目实施计划 | 分阶段实施计划、预计完工时间、投产时间;预期经济效益 | ||||
乡镇意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县扶持渔农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嵊泗县渔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申请验收单位 | 负责人及电话 | ||||
建设期限 | 从 年 月到 年 月止 | ||||
项目计划总投资 (万元) | 其中财政补助 (万元) | ||||
项目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 | |||||
申请理由 |
申请验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乡镇意见 (单位盖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所在县集体经济办意见(单位盖章)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渔农村集体经济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一、物业购置类项目:
1. 村民代表大会关于项目立项和申请贷款(若需要贷款)的决议;
2.立项申报表和验收申请表带章原件(一式三份);
3. 不动产证和物业购买发票、合同;
4.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
5. 村集体出资凭证;
6.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若涉及贷款则必须提供)。
二、工程建设类项目:
1.村民代表大会关于项目立项和申请贷款(若需要贷款)的决议;
2.立项申报表和验收申请表带章原件(一式三份);
3.第三方事务所提供的项目审计报告(须写明总投资、工程决算明细表等内容);
4.项目收益凭证;
5.村集体出资凭证;
6.项目招投标资料、产权合同、土地和规划部门等项目审批证明;
7.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若涉及贷款则必须提供)。
备注:以上提供复印件的均要写明:与原件一致并盖乡镇章。
附件4
附件5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度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 | 项目名称 | 项目进度 | 备注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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