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1-28284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1-09-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1-28284
社会保障
县政府办公室
2021-08-09
嵊政办发〔2021〕34号
LSSD01-2021-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9-15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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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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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9日
嵊泗县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社保支付风险,强化政府筹资责任,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筹集和使用,健全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运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 见》(浙政发〔2004〕36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 号)和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等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社保风险准备金)是指按照规定多渠道筹集的、专门用于防范化解社会保障支付风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纳入社保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的来源和标准。
(一)从一般公共预算等资金中筹措转入。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按照不低于上年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 取待遇的退休人数和每人1800元/年的标准计算的金额。
(二)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转入。额度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15%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照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计提基数确定。
(三)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额度按照当年实际上缴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总额的30%确定。
(四)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中安排。额度按照当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20%确定。
(五)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时按照规定提取的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和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 费转入。标准可参照《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类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安置费用提留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事改办〔2017〕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社保风险准备金保值增值收益。
(七)其它适当来源。
第五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的筹集上限。
当上年末社保风险准备金滚存结余可支付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预上解额超过3倍的,可降低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计提标准,第四条第(二)款可按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执行;当上年末社保风险准备金滚存结余可支付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预上解额超过5倍的,可暂停执行第四条第 (一)(二)款的规定。降低或暂停第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计提需报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款专用,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二)款筹措的社保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和被征地农民待遇保障,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规定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
(一)当年度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额的,当年可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助,年度动用额度不超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责任分担额。
(二)当年度有被征地农民待遇差补足支出的,当年可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助,年度动用额不超过被征地农民待遇差补足 支出额。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七项基金中的某项基金出现滚存缺口的,可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补助,年度动用额不超过上年该项基金决算支出的四分之一。
(四)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人员的职业年金划转支出。
(五)出现其它重大或突发性的社保支付风险,且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可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不得动用。
第九条 动用社保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八条第(一)(二)(三)(四)款的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符合第八条第(五) 款的,由县财政局经县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纳入同级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单独设置子账户,单独核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结余除预留需动用的支出外,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规定开展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社保风险准备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 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等违 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保风险准备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嵊泗县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嵊党政办发〔2017〕20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