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2-00022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2-00022
县政府办公室
2022-01-0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1-06 13:4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制定背景
据生态环境部统计,全国每年柴油消耗总量中,约20%用于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而一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量是普通小汽车的10-15倍,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更为严重。因此,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既是落实国家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攻坚战的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保障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二、实施依据
《嵊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告。”
三、制定过程
《通告》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嵊泗分局起草,经过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通告》参考《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市本级含定海、普陀二区)划定的做法,重点把握以下三方面:
1、在划定范围上,立足现状、先易后难,按照分步骤、分区域的原则,初步划定为菜园镇建成区人口相对密集区域,待非道移动机械管理经验成熟时,再适时扩大范围。
2、在高排放标准上,明确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作为判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
3、在管理要求上,提出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实施时间、相关部门要求,并明确了执行应急抢险任务的非道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政策影响。
四、主要内容
(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
菜园镇城区:以云龙路、景海路-海滨西路、兴海路、山海路、望海路为界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有关事项
1、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2、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港口和口岸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做好申报及编码登记工作。
3、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应急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政策影响。
4、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咨询人:王陆斌 联系电话:0580-5089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