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1-28450 |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1-28450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县政府办公室
2021-12-31
嵊政发〔2021〕15号
LSSD00-2021-000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2-01-06 13:4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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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26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舟政发〔2019〕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划定嵊泗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检测结果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或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物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域范围
菜园镇城区:以云龙路、景海路—海滨西路、兴海路、山海路、望海路为界的围合区域(不含边界道路)。
三、有关事项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提前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及编码登记,申报内容包括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来源、种类、年限、铭牌、使用场所以及达标排放证明等情况。
(二)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定期参加排气检测,所有者或使用者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排放检测。
(三)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港航和口岸管理、邮政管理等部门应督促本部门管理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做好申报及编码登记工作。
(五)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市政环卫等应急抢险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本通告影响。
本通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嵊泗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图
嵊泗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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