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4/2022-2830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001008009004/2022-28306
县政府办公室
2022-05-13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2-05-13 10:2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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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的不断增加,编外用工已逐渐成为机关事业单位一些辅助性岗位的有效补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用工规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财政管理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编外用工含义
编外用工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上的,不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由用人单位按照核定的用工指标和一定条件、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人员。实施范围单位主要为县委县政府、县编委批复设立和直接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规范编外用工控制数管理
1、编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为执法辅助人员,二类为专业技术人员,三类为管理辅助人员,四类为后勤岗位人员,五类为公益性岗位。
2、对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进行总量控制
专业技术和执法辅助岗位按实际需求予以增减;用三年时间,管理辅助岗、后勤人员实有数控制在全县行政事业编制下达总量的20%以内。
3、编外用工条件和招聘
编外用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相关专业技术证书;
(五)除保安门卫、卫生保洁、园林绿化、食堂、护理等岗位外,一般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六)根据工作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4、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编外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并按县人力社保局关于编外人员工资福利标准执行。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施日期
自2016年12月5日起实施。
咨询人:张力 咨询电话:05805595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