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或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市政公用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专项规划,参与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人防(民防)、建筑业、房地产业、水行政、安全生产、旅游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具体划转职权目录和时间以县人民政府公告为准)。
(四)负责组织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受理违反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负责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范围的相关部门工作的监察督办、综合协调及考评。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队伍的教育培训。
(六)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负责指导、监督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的设置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管城市基础设施建成移交后的日常管养、维修等工作。
(七)负责县管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城市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有关行政许可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维护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
(八)负责推进城市管理科技创新工作。负责县“智慧城管”平台的建设管理,指导乡镇开展“智慧城管”相关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